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实验(训)室工作档案内容
第一条 实验(训)室概况: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实验(训)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训)室使用的房间数、面积及改造装修实施计划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二条 实验(训)室任务:实验(训)教学计划、实验(训)教学大纲、实验(训)教材(指导书)、每学期实验(训)教学任务、实验(训)开出记录、实验(训)教学课表及实验(训)项目统计、实验(训)教学的考核办法、历年试题、成绩单、实验(训)报告等有关记录以及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工作量记录情况。
第三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实验(训)耗材: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实验(训)耗材帐、领用单、实验(训)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技术资料等,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
第四条 实验(训)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实验(训)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验(训)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训)室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训)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训)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第五条 实验(训)室每年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六条 其他实验(训)文档。
第二章 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实训中心及各教学单位实验(训)管理相关科室。
第八条 各实验(训)室的档案管理应由该实验(训)室的管理人员负责, 部门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实验(训)室工作档案,从实验(训)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保管。各实验(训)室根据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之期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