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教学活动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有关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活动的行为和事件,都属于教学差错与事故。
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及保障环节。
第五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程序
第六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发生后,由检查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向教务部报告,并如实填报《教学检查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
第七条 由教务处向责任人所在单位发放《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通报差错与事故情况。
第八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由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填写《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教学差错与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1)执行。
第十条 教学差错和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会同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共同审批。
第十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应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记录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代替。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及申诉
第十三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的累计时间以一学年为起止。教学差错与事故一经认定,视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⒈ 教学差错
⑴发生一次教学差错,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
⑵累计发生二次教学差错,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⑶累计发生三次教学差错,按二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依此类推。
⒉ 一般教学事故
⑴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200元;
⑵累计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⑶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二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依此类推;
⒊ 严重教学事故
⑴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300元;
⑵发生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500元;
⑶发生第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1000元;
⑷凡受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者,其处理结论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其下一学期教学工作量周课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节;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⑸凡三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处理者,取消其教师资格,由学院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属责任人主观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院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缓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确认后,由学院发文抄告有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此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差错与事故等级认定表
等级 内容
类别 |
教学差错 |
一般教学事故 |
严重教学事故 |
课堂教学环节 |
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10分钟以内。 |
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40分钟以内; 2.上课时使用手机; 3.未经准许擅自变更任课教师; 4.因工作失误未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 |
1. 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关法规的言论; 2.旷课一节及以上; 3.未经教务部同意,随意增设、删除或变更教学计划,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
实践教学环节 |
1.教学单位在实习、毕业设计、实训工作、实验教学工作开展前未按时报送计划; 2.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
1.因准备不充分、造成实验课不能开出; 2.未及时完成应完成或承诺完成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学生受到伤害(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3000元); 4.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影响。 |
1.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 2.未经教务部同意,随意增设、删除或变更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导致实验教学执行混乱; 3.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指导教师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
课程考核环节 |
1.教师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 2.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试卷; 3.到达考场后未按要求在考前清理考场、查看考生有效证件; 4.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聊天、打瞌睡、批改作业(试卷)、拨打或接听手机,用手机发送短信、玩游戏); 5.未按要求填写上交考试情况登记表。 |
1. 教师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2. 命题或试卷印制不及时; 3.因工作失误考前造成泄漏试题,试题未按规定审查出现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擅自变动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 5.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监考考场秩序混乱或私自请他人代考,造成严重后果; 6.监考人员失职,对违纪现象视而不见,造成考场内五分之一以上考生违纪;或对于违纪现象有关工作人员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报告;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收回试卷时出现试卷短缺; 8.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课程考核方式,或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考核方案;评阅试卷时出现较大差错,或评分不客观、不公平,造成不良后果。 |
1.无故缺监考一次; 2.考前故意泄漏试题; 3.试题未按规定审查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无法进行; 4.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与学生协同作弊。 |
成绩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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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后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一般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送交成绩,或不进行课程教学小结。 |
1.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2.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教学管理及保障 环节 |
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程冲突; 2.因安排不当造成课程考核冲突; 3.未按时提出教材订购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4.值班人员在开课后10分钟以内未打开教室影响教学进行。 |
1.未经教务部书面同意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而影响教学; 2.因工作疏忽或消极执行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管理任务造成各类教学管理工作混乱; 3.非客观因素导致的停电、停水,造成教学活动中断或教学设备损坏; 4.或客观因素导致停电、停水未及时通报影响教学活动安排; 5.校内班车停、漏或晚发车而影响教学; 6.值班人员在开课后10分钟以上未打开教室影响教学进行; 7.本单位发生的严重教学和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
1.对提意见的学生打击报复。 |
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差错与事故,可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进行认定。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NO: 号
学科(教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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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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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事故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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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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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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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部调查核实及认定意见:
1.教学通报反映的情况 (请填写:属实或不属实)。 2.教师个人需说明的情况(可附页):
3.本部门需要说明的情况(可附页):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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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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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教学院领导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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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院领导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