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课堂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学风,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安排实施教学。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应全力保证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必须事先办理请假和调(停)、代课手续,不得随意调(停)、代课。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把关,尽量减少调(停)课次数,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章 调(停)课的界定及办理要求
第四条 调(停)课分为调课、停课、代课三类。
调课是指任课老师因故不能按排定的课表进行教学活动,经批准后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排定的课表进行教学活动,经批准后中止该任课教师教学活动。
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排定的课表进行教学活动,经批准后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代为授课,上课时间及地点均不变动。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
1.病假 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校医务所(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办理调课或代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停课。
2.公假 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须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或代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停课。
3.事假 原则教师上不得因私事调、停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须写明原因后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再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 教师因参加进修、学习等活动要求调(停)课,须出具教学单位派出证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事件 教师因突发事件要求调(停)课,事前应及时向本单位教学秘书和分管教学院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向所在院(部)充分说明原因。因病请假的教师须自请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交医院证明材料,并补办调(停)课手续,否则不予认定。事前不报告的,按旷课处理。
6.其它调(停)课 各教学单位组织师生参加集体活动,如涉及师生调、停课,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办理调(停)课手续:
1. 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事、因公调课或停课时数累计超过每门课程任课总时数的20%,原则上不再办理调(停)课手续。
2. 任课教师需调课、停课程涉及3个教学班或10课时以上,原则上不应办理调课手续,应由教师所在院(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3. 一般情况下各教学单位同时因公(高考阅卷除外)办理调、停课手续的教师超过3人,原则上不再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三章 调(停)课办理程序
第七条 符合调课原则的任课教师在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调(停)课呈批表》一式二份(填写拟调、停、代课时间、节数及原因;停课者还须填写补课时间。患急病者除外),应于上课前24小时交课程归属教学院长审批。
第八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时累计4节以内(含4节)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调(停)课时累计超过4节,但在任课总时数的20%以内,由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每学期调(停)课时累计20%以上,经教务处审核,须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审批(核)后,教学秘书应于上课前12小时(紧急情况应在上课前1小时)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调(停)课呈批表》交教务处, 教务处依据调(停)课要求进行审批,审批后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由教学单位留存。
第十条 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由主讲教师提前通知学生或由课程归属单位教务秘书提前通知相关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时数累计超过任该门课总时数的20%者,将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并不得参与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对调(停)课安排进行重点监控。因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而造成误课者,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者,均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