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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3-08-181294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中树立学术规范意识和学术自律意识,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教师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等,在填写有关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专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四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利: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广泛宣传。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二)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部门及人员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四章  学术不端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七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应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取证,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应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八条 如果被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应依据本规范进行复核调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职工,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