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护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所属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使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主要集中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四个方面。
第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针对全校在职在岗教师及在校学生。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4、教职工从学校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的或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合同或约定。
第六条 学校接收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统一通过科技处对外申报,发明人提交申请表和技术资料(见附件)至科技处即可。学校审核通过后,负责知识产权的申报费(包括代理费、申请费)、登记费及印刷费等费用,待证书正式下发,由科技处保管证书原件,并将扫描件发回发明人保存。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使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实施
第十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实施合同,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等纠纷由科技处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部门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