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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3-08-28500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促进科研团队发展,提升我校学科与科研水平,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同时坚持产学研一体化,使科研机构成为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科技产业的依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机构的类型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科研机构是指:根据职能和规模,分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

第二条  按审批及管理体制,科研机构可分为以下两个层次或类型:

1)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由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相关厅局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

2)院级科研机构:由学校二级学院申请,科技处备案成立的院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冠名:

1)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的冠名按照批准部门的批文规定执行;

2)校、院级科研机构可直接在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后冠名以机构名称,即“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研究所(中心、室)”。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科研机构是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设置科研机构有利于我校科研事业和一流学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集聚校内外学科资源、科研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有利于在相关领域形成优势特色,并逐步建设为市(厅)级、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和重要校企合作平台。

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负责制订本研究机构的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定期汇报计划和科研进展情况。

第六条  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及研究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申请、立项和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提高,同时能够接受和指导学生实习。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科研机构应符合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总体发展要求,满足所在学科的发展需要,并且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基础,有一定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保证。

第九条  科研机构应有一支规模适度、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团队和学术造诣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团队负责人。

第十条  新申请的科研机构,其研究方向、内容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

第十一条  申请校、院级科研机构需由申请人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见附件2),校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学院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提请校学术委员提出初步意见,并组织专家会进行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或审议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院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设编制和行政级别。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担任。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学院提出推荐人选报科技处,科技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确定正式人选;院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学院院长确定,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科研、业务等工作,负责制订本机构的发展计划,合理布局本机构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极争取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任务等,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业务管理统一归口科技处负责。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合并,机构的更名,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由所在学院提出,经科技处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校级科研机构的成员调整及院级科研机构的撤销、合并,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视同校级科研机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管理,合同终止后自动撤销。机构人员可由校内科研人员和校外人员组成。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经费和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主要来源于校内外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项目立项经费和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对运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科研机构的经费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实施。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费、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费、印刷出版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等,投资增添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设施,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应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底统计总结本年度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及学术交流等方面完成情况,报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针对每个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每学年进行检查,通过考核者将优先推荐申报市(厅)级、省(部)级科研基地;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继续保留并进入下一轮建设期;两次考核未通过将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