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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对外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3-08-18534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对外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对外科技服务是我校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企业形成互惠共生体的重要形式与方式,为引导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增强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智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科技服务按照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对外科技服务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协商起草,报科技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科技服务是指除地市级及以上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由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及本校科技项目以外,由企事业单位或地市级以下政府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涉税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  对外科技服务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要求,针对某一特定技术课题,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和经验,信息、情报等向委托方所提供的知识性的服务。包括技术培训,设备的测试、分析和验收技术服务,设计服务,代理雇主起草、拟定技术文件、商业文件服务(如公司章程、合同、招标书等),代理雇主进行贸易谈判、法律诉讼、财务审计服务,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编制和辅助设计等智力密集型服务),特定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技术咨询是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要求,针对解决重大技术课题或特定的技术项目,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和信息,通过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手段,进行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方提供建议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提供技术资料,项目或项目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企业管理咨询,政策咨询等。

技术开发是把研究所得到的发现或一般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和工艺上的技术活动。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所转让的技术包括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如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指导和监督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对外科技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并负责向所在部门及科技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2、项目负责人对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负责。

3、项目组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条  项目的对外合作与推广

1、已完成的可供转让的技术成果,项目完成人有责任及时报送科技处,并提供相关的文字介绍、图片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科技处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合作单位,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也鼓励校内外个人帮助联系合作,并参与洽谈工作。

2、申请、授权的专利、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获奖等可宣传的有关材料须报送科技处备案。

3、项目完成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自行联系合作单位的,其合作项目内容须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科技合作洽谈、进行合同签订等工作。

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控股和参股的科技企业及本校师生对本校的技术成果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项目相关技术成果的权益

1、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归属学校;学校有权就该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学校有权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2、退休、离职、退职、调出人员及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两年内继续从事在校时所进行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其成果仍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上述人员在离校时需要签订保密任务书,相关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的结题

1、所有对外科技服务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任务,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或由委托方开具项目完成情况证明。

2、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完成时间一个月前或按照合同约定向科技处提供对方许可项目推迟或终止的书面说明,科技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解决。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为确保对外科技服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外科技服务采取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凡我校各学院、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并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技术合同作为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审查的依据。未签订纸质合同,合作经费不予入账,并在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及涉及技术内容的条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

1、项目负责人根据“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技术合同及其经费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完成相关技术合同签订工作。

2、科技处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技术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务,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技术合同应由科技处审核认定,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3、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合作签订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初稿,经所属院部分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必要时须请专家论证,报送科技处审定。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或合同涉及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由院部对项目的技术成熟度进行认定并由项目组全体成员审核并签字,必要时需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签约。

4、项目组在洽谈项目时,要核实协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款项,草拟文本。草拟的文本报送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分别对技术条款和非技术条款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技术转让合同文本由科技处审核。合同文本由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科技处负责人(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合作双方均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公证。

5、技术合同中的价款必须由项目组、部门分管领导和科技处共同商定,重大项目需经评估公司评估。

6、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系、科研机构,不得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7、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来往的书信、函电、传真等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文本,但可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技术合同如有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形式、内容须完整、合法。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

1、技术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学院科技服务主管领导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职能;科技处对合同进行跟踪服务,协助学院科技服务工作。

2、科技处对技术合同具有跟踪检查、督促执行的职能,负责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合同的某些条款需更改或终止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单位分管领导和科技处讨论,再与对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4、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更换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科技处,并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完成的应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的完成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合同完成。

1)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合作方签发验收证明。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并签订终止协议。

2、合同完成或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条第一款中任一文件;

2)工作总结;

3)经费往来凭证。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1、技术合同正本文本一式四份;合作方、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2、在合同登记和认定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缴纳的印花税及相关手续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办理。

3、每年年终由科技处负责将执行到期的技术合同原件整理、装订成册,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4、技术合同的技术资料由项目负责人交所在单位归档。

5、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技术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认定

学校对外科技服务须与提供经费的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到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同或收入,根据相关规定,课题组须缴纳税收,由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管理

1、经费到账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技术合同及其经费管理工作流程”完成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入账工作。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学校科技处负责查询经费到账情况。

2、经费本地设立:学校科技处按照财务部门统一的核算要求编制经费编号并设立项目经费本。

3、经费本地启用: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科技处提供的经费到账通知单、经费结算单及项目经费本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入账、结算等财务核算事宜。

4、项目经费开支、报销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程序办理。

5、涉税事项及手续:凡项目经费涉税事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

1、在税后提扣相关费用后核发对外科技服务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

2、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对外科技服务无关的开支。

3、对外科技服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认可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以合法、合理、自由支配。

4、审批权限:经费的领用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5、对外科技服务经费按国家和学校财税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分配

1、根据《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文件,对外科技服务的收支采用切块分配管理的办法,分配的比例为:从项目中获得的净收入,学校提留15%、学院15%、剩余70%全部转为科研团队的研发经费。

2、对于明确支持学校、学院建设,搭建科技平台和一些特殊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免管理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生纠纷诉讼法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与校外科研单位合作的对外科技服务,必须根据有关合同或有效协议,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经费方可转出;并由合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

第五章  保障及奖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除项目组以外的校内外个人联系和介绍项目,对促成我校技术成果转移的人员,学校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对外科技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对外科技服务过程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旦发现,科技处将上报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当事人处罚或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2、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

3、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科技成果,私自同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假协议或不签订协议、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的;

4、违反《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对外科技服务合同及经费管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