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学生利用所学的学科和专业知识创造性地解决某一领域实际问题的重要平台,有助于激发大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协作精神,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为使各类竞赛的组织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与范围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项目的性质及影响力,学校将学科竞赛分为A、B、C、D、E五种类别,具体类别如下:
1.A类竞赛:指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体育总局等)及共青团中央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当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内竞赛项目(2021年为56项)中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如果全国性的竞赛,分为更小的层次(级、组)进行的则视为C类竞赛。
2.B类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当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内竞赛项目(2021年为56项)中由全国性一级学会(协会)等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比赛。如果全国性的竞赛,分为更小的层次(级、组)进行的则视为C类竞赛。
3.C类竞赛:全国性一级学会(协会)等机构,以及省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体育局等)及团省委等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竞赛。如果竞赛分为更小的层次(级、组)进行的视为D类竞赛。
4.D类竞赛:学校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南昌市政府等主办的市厅级赛事。
5. E类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校级赛事,包括各项赛事的校级选拔赛。
第四条 学校重点支持影响力广泛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竞赛。对教师、学生素质及能力提高有促进作用的,未划入竞赛分类且暂未列入学科竞赛类别目录中的竞赛。经学校认可,由教务处具体认定其赛事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竞赛工作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竞赛工作,主要职能是:制定与落实竞赛管理办法;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组织竞赛申报项目审核、划拨竞赛所需经费;核实辅导教师的辅导、训练课时;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推荐参与教师竞赛的人选;组织学生报名并选拔参赛学生;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竞赛项目申请书”,并报教务处备案;制定赛前培训大纲和培训课时计划;组织赛前辅导和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做好参赛经费预算工作,并以项目形式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仪器、设备;负责竞赛的规程制定和命题阅卷工作;做好竞赛的评审和颁奖工作。
第八条 做好竞赛总结、宣传报道等工作。承担学科竞赛组织工作的院系应将相关竞赛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照片等资料提交教务处审核、存档。获奖证书原件、奖杯或奖品实物由院系存档。同时填写“学生参加竞赛奖励申报表”,“XX学院竞赛奖励申报汇总表”报教务处统一审核并奖励。
第九条 非学科类学生竞赛,如党史知识竞赛等,由对口负责的职能部门参照以上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于省部级及以上的团队竞赛,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且师生比不大于1,同一竞赛项目中每个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可指导3个参赛队。
第十一条 学校将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的获奖情况纳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作为其评优评先、优先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竞赛参赛对象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校在籍全日制学生,鼓励各个专业的学生交叉组队,形成知识全面、敢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竞赛团队。
第五章 竞赛经费申请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为确保各类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各承办教学单位应做好竞赛经费预算工作,经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实施。竞赛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相关费用在竞赛结束并提交验收报告后,由组织者凭有效票据经教务处审核验收后到财务处报销。如果经费超出预算审批额度,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经费额度。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使用原则:
竞赛经费的使用坚持节约、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1)竞赛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预算项目:竞赛报名费,宣传费,培训费,竞赛所用的耗材费,书刊资料购置费,上机费,印刷复印费,外聘专家评审费,参赛教师交通差旅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补贴和带队教师、学生的交通差旅费、展示材料制作费等。在活动过程中,如有特殊开支,须报学院核批。
(2)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时,需开设赛前集中培训环节的,必须制订培训计划并核定课时总量,在培训前一周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培训课时纳入教师当年教学工作量予以计发课酬。教师应按照计划开展赛前辅导、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并做好辅导、指导记录,参训学生签字确认。同时,竞赛组织部门应做好教师指导工作的日常检查,教务处组织人员对教师竞赛指导情况进行巡查。
第六章 竞赛的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1)凡参赛团队或个人在竞赛项目中获奖的(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学校将根据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另外给予一定的货币化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1所示(单位:元/项):
表1 教师指导学生团队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参赛学生 |
指导教师 |
参赛学生 |
指导教师 |
参赛学生 |
指导教师 |
|
A级 |
3000 |
10000 |
2000 |
5000 |
1000 |
3000 |
B级 |
2000 |
8000 |
1500 |
4000 |
800 |
2000 |
C级 |
1000 |
1500 |
800 |
1000 |
500 |
800 |
D级 |
500 |
800 |
300 |
500 |
200 |
300 |
E级 |
300 |
300 |
200 |
200 |
100 |
100 |
注:1)同一赛事同一团队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如赛事跨年举办,已按照低级别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补齐差额);
2)“互联网+”大赛按照上述标准1.5倍进行奖励;
3)优秀奖等其他奖项按照三等奖奖励一半进行核算,优秀指导老师不另外奖励;
4)以团体名义参赛获得的奖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倍数进行奖励(含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根据内部成员贡献决定其分配比例。
(2)在同一赛项中,如是不同的教师指导多个参赛作品获奖,则对各组指导教师进行单独核算,按以上奖励标准核发奖金。
(3)同一获奖竞赛项目有多名教师指导,则由竞赛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奖金的分配。
第七章 竞赛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
承担了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赛前学生辅导培训工作的指导教师,赛前指导教师名单须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获得竞赛成绩的师生按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原则
(1)对区分获奖等级的竞赛项目,最高级奖项均按一等奖对待,其余奖项依此类推。
(2)对未区分获奖等级、只设立名次的竞赛项目,比赛取前六名的,依次按1:2:3分三等奖励;比赛取前十名的,依次按1:3:6分三等奖励;奖励名次继续增多的,参照上述比例分三等进行奖励。以上均不设特等奖。
(3)特别优异的竞赛成绩,例如获得常规之外的重大奖项,由学校研究决定特别的奖励措施。
(4)鉴于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形式多样,完成的难度有所差异,对知识类竞赛项目获奖按同级别、次等级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章 竞赛组织奖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度将对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部门或学院进行一次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的评选。凡积极推荐、合理组队或全力承办并取得良好成绩的部门或学院,均可提出申请,由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第九章 异议和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竞赛结果公示制度,如有异议由各承办学院负责受理。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天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承办学院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