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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1-10-2216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计划性、目的性和效益,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地完成,针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合同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账号,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科技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包括:

(一)各类纵向研究项目经费:国家、部委、省、市、厅等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纵向研究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三)各类横向研究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横向项目经费;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获得的咨询费和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费和技术培训的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原则上按科研经费下达要求使用经费,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使用经费。在申报经费或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按下述合并计算: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间接费用:水、电、气、暖消耗、固定资产折旧等有关管理费用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纵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下达部门规定使用。

(二)凡需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科研仪器(包括计算机软件,不含耗材)、设备和其他物资的,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请购、入库等手续。

(三)纵向项目的经费报账比例原则上参照项目立项申报书中“经费预算”的比例执行。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横向项目必须签定正式合同并在学校科技处备案。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合作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经费。

(二)横向项目合同书中有经费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书上的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的,在保证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参照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

(一)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和报账,由经办人和项目第一负责人签字,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处制度规定办理报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提交书面报告,经科技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1、购置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2、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课题组负责,科技处、财务处监管。

(二)科研项目的起止时间和研究进度应严格遵循有关合同规定。对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度报告、不按时结题的项目,暂缓其项目经费的使用,直至补报、结题为止。对于经批准撤消、中止的科研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被中止或撤消的科研项目,剩余的科研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由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核程序

1、凡需审核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填写报销审批单,发票单据附后。

2、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需带上《科研经费开支登记本》,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审核。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