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科技计划中的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等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其他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及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努力构建和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审查;
(八)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地、各部门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南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受省科技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服务的机构,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和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授权或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价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及时、客观地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相关项目的技术秘密,主动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专业机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则;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四)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精神要求,纳入到“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统一管理,并推行电子印章使用和“无纸化”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等5个环节。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广泛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分类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对研发类计划应设定明确的研究内容和方向领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务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指南从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到项目受理截止时,原则上不少于50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业务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及材料。涉密项目需脱密后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和项目申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十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业务系统,采取系统自动检索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主要研究内容相似度50%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九条 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以下统称评审)、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5个环节。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重大(重点)项目一般实行两轮评审(网评和会评),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和全过程录音录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的,依托业务系统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省科技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审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选取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专家选取一般通过“三自动一回避”(自动遴选、自动通知、自动确认,评审期间专家个人信息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系统进行,由系统根据设定条件,从省科技专家库中自动完成随机抽取、通知邀请和专家确认。充分尊重评审专家的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管理、动态调整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管理和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业务处室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并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立项和经费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业务系统根据项目申报书相关内容直接生成,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系统完善项目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及材料,逐级审核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即为生效。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合同各当事方可通过业务系统下载并打印电子合同书。
(一)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三)省科技厅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通过系统发出合同签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合同书;省科技厅应在合同书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流程。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通过业务系统逐级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撤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省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追缴项目全部经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三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业务系统上传、报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条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的,报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涉及经费清退的,由省科技厅审核后,商省财政厅核准收回。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通过业务系统填报年度报告,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报送业务主管处室,执行期在当年度不满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对终止结题的项目,省科技厅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在业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调查。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省科技厅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工作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省财政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收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截止日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批复后执行。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合同书和批复的变更申请材料为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强化违规失信案件调查处理,对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省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省科技厅严格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各专项项目的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专项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及省科技厅设立的其他计划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计字〔2017〕1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