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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赣社规字〔2026〕2 号)

管理员2026-09-3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项目质效,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江西省关于科研管理有关要求等,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主要分为年度项目、专项研究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专项研究项目是指由省社科联根据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需要,以公开申报或先出成果后立项资助等方式组织开展研究的项目。主要包含经济社会发展专项(江西历史文化研究工程专项、红色基因代代相传研究专项、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智库项目、科普项目、地区项目等),奖励性专项(《智库成果专报》奖励项目、江西观察报告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专项、地方经济发展专项等),服务性专项(青马工程专项、江西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等)。

委托项目是指由省委、省政府交办,或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的研究项目,或省社科联根据研究需要委托完成的项目。

后期资助项目是指专门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中,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的项目。

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各类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青年)项目三个级别。省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申报通知、立项文件中对项目级别予以明确。其中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经过认定,级别为重点或一般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通过申报通知设置研究选题,明确项目支持的研究领域、研究范围与项目类别,申报者应当根据申报通知中的选题确定研究项目;未设研究选题的,申报者可根据本人的研究专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项目。

第七条  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除面向省外公开招标的项目外,申请人须为江西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军队院校及党政机关正式聘用的研究人员;

4.申报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者,必须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主持并完成过至少一项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一般项目者,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青年项目者,项目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5.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青马工程专项除外)。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6.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省外或境外研究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

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国家与省教育科学规划、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负责人不能申报。省委、省政府特别委托项目和在申报通知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经所在单位审核,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或答辩等。除答辩外,一般为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从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遵循保密原则与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本人申报本次省社科基金项目,或作为参与人参与本次项目申报的;  

2.与申报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或打分。会议评审或答辩须经过充分讨论和集体投票等程序,提出评审组的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党组会研究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所立项项目根据成果形成与否可分为申报类项目、成果类项目两种类型。除省委、省政府特别委托项目外,申请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申报类项目。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等,申请人同年度已经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省社科规划申报类项目不再予以立项。成果类项目,申报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

除省委、省政府特别委托项目外,申请人同年度获得的申报类项目和成果类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坚持绩效导向、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省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照《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退回相关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参照最新修订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中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将省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应按本管理办法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立项通知书发文时间为项目立项的起始时间,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申请延期,最长研究期限(含批准延期)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仍未完成的,省社科规划办将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省社科规划办对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是否存在变更情况;

2.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

3.经费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4.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研究工作下一步计划;

5.有无其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变更审批表》,详细说明变更原因,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

2.变更项目负责人(须附项目管理单位人事处证明,项目组全体人员在变更表上签字同意);

3.变更或增减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前三位成员如有调整,结项时须附其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否则视为无效);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须同时有变更前后项目科研管理部门的签章);

6.在清理期内因故需要延期的;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逾期未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

3.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结项验收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共同实施部门负责结项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结项标准、鉴定方式和结项流程按照《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应充分利用网络、刊物、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应及时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影响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向权威报刊投稿或报送省社科规划办。成果宣传、推广和转化产生明显成效的,将作为项目结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省社科基金项目基础上申报国家级项目,鼓励以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成果奖评奖。

第二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研究成果享有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参与人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规划办予以通报;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由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予以通报,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1.不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5.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6.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学术不端行为等原因被撤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责令全额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项目因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被撤销或因项目负责人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撤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责令退回项目结余资助经费。被撤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和责任单位的科研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资格,暂停项目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的;

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8.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参与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评审与评估活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未履行评审职责的;

2.未依照要求履行回避责任的;

3.披露未公开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4.妨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7.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中,省社科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联党组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2.披露未公开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3.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4.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情形。

评审中聘请的外单位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联通报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4日印发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赣社规字〔2022〕1号)和省社科基金其他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的在研项目,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立项的项目,统一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