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升我省高校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江西省教育厅根据江西省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发展需求而设立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技术类研究项目,同时包括部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的研究类项目。科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必须结合高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江西省高等学校。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科技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项目依托高校负责项目的直接管理与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科技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三类。高校需按照重点项目不低于8万元/项,一般项目不低于5万元/项,青年项目不低于3万元/项的标准安排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资助重点如下:
(一)重点项目: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握科学前沿,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着力解决行业、产业和社会发展难题。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双一流”学科建设、国家“双高计划”专业建设和科研平台申报的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重点项目的占比不高于立项总数的10%。
(二)一般项目: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着力提高全省高校教师整体科研能力。研究期限为2年。
(三)青年项目:支持高校年龄在35周岁(女性可放宽到37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骨干开展创新性研究,着力培养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研究期限为2年。本科高校中青年项目的占比不低于立项总数的60%,高职高专院校中青年项目的占比不低于立项总数的45%。
第六条 申报江西省教育厅科技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校在编或在岗人员,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严谨科学态度、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项目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有利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实施方案可行,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8人,人员结构合理。鼓励在校学生加入项目组参与研究。
(三)主持科技项目尚未完成(结题)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作为主持人申请项目的,限申报1项;作为参与者申请和作为参与者在研科技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的,不得申报。申报时申报人已在境外并将持续在境外达1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四)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不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
第七条 科技项目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实行“限额申报、择优立项”和回避制度、诚信制度、公示制度、评估制度。
(一)江西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江西省教育厅按年度拟订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高校项目申报名额。申报指南根据国家战略急需、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省内的科技政策进行动态调整。申报名额根据各高校的专任教师数量、重大专项需求、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水平以及科研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等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申报名额向应用型本科高校、新升格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倾斜。
(三)高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发布的申报指南和申报名额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对本校的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报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科技项目原则上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厅,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因健康、工作调动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应在项目研究期限过半之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附上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确需调整技术路线、变更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江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科技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科技项目申报的统筹规划和立项、结题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对科技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检查及绩效考核评价;
(四)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处理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终止和撤销等事宜;
(五)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六)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结题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高校负责项目的直接管理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立项与结题;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项目资金足额到位;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
(四)建立健全有关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五)做好科技成果的登记、科技奖励的申报和科技资料归档等工作。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提供支撑材料、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等;
(二)按拟定计划开展项目研究,确保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和目标;
(三)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依规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五)提出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重要研究内容等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中若发现以下情况,江西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作出终止或撤销处理。
(一)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二)项目到期后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研究课题等重要事项的;
(四)经查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背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收回资金。项目被撤销的,5 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视情况调减所在高校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名额;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项目组的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统筹专项资金、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书批复金额,合理、合规、合法使用。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经费开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填报时,直接费用应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
(一)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等。
(二)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工作由江西省教育厅组织进行。经立项的项目,在完成项目预期研究任务后均应及时结题。凡未结题的项目,均视为在研项目,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江西省教育厅各类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在研究任务完成后可以提前结题,提前结题时间不得超过总研究周期的1/3。结题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完成了预期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预期目标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等。
第二十条 对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性研究主要进行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评价;对应用性研究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竞争力贡献的评价;对公益性研究主要进行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社会效益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结题办法
(一)对符合结题条件的科技项目,经学校同意后于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集中报送至江西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报送。
(二)科技项目的结题评议分通过结题、暂缓结题和不通过三种,通过结题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三)结题证书由江西省教育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项目课题组成员分别保存。对暂缓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充实相关材料后可重新申请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完成预期研究目标、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违反了科研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总结报告,阐明原因,所在学校可建议予以结题、终止、撤销,经江西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
第二十四条 凡由江西省教育厅科技项目取得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英文: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ject of Jiangxi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及项目立项编号。
第二十五条 由科技项目所形成的应用技术、实用技术、无形资产等,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校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以科技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高校、科技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各级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把成果转化情况作为江西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涉密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对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突出质量要求,把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放在首位,加强科研诚信,规范科技伦理,保证科技安全。对科研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江西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评审立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赣教高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套红)赣教科字〔2024〕1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