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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暂行)2023年7月

管理员2024-04-121116

              第一章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管理,促进 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项目 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际工作需要,对《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赣社规字〔20221 ) 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  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专 研究项目。

托项目是指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或省直有关部门、高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的研究项目,或省社联根据研究需要委托完成的项目。

项研究项目是指由省社联根据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署需要,以公开申报或先出成果后立项资助等方式组织开展研究的项目,主要包含经济社会发展专项 (江西历史文 究工程专项、红色基因代代相传研究专项、省哲学社会科 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智库项目等) ,奖励性专项 ( 《智果专报》奖励项目、省情调研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研专项) ,服务性专项 (青马工程专项、江西省宣传思 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委托项目 由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研 选题课题组负责人信息、课题等级、经费资助办法,并附目申请书,书面向省社联提出申请。

第四条  专项研究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常规形 或后期资助形式进行申报,具体依据申报通知要求。专项究项目申报通知须经社科规划办审核后发布

第五条  有省社科基金各类在研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各类新项目,有服务性专项 (青马工程专项、江西省宣传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 在研的可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立

第六条  委托项目 由省社联党组会根据实际工作需研究决定立项,从严控制立项数量。

第七条  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评审遵循公平公正、质量先原,一般采取一次性评审立项的方式。评审方案须报省 社联管社科规划工作的领导同意。评审程序如下:

1.格审查。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严 格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2.定评审标准。严格把握专项的特点和资助原则,主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应用价值、申请人的研究基础等 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成立评审专家组。从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 取申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家组不少于 5 人。

4.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参照 标准独立完成评审,对每个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立项资格提 出意。根据评审专家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

  服务性专项评审、立项程序:

马工程专项:参照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立项方式执行

西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按照《江西 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宣字〔202325 ) 执行。

  奖励性专项评审、立项程序:

库成果专报》奖励项目:按《<智库成果专报>应 用对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赣社联发〔202016 ) 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省社科其他在研项目限制,同一 请人一年内只可奖励一次,对属于国家或省级项目的成果入奖励范围。

情调研项目:采取先出成果后立项的形式,先由省社 学术中心向省情研究特聘专家征集、凝练、发布季度调研 题,组织专家围绕主题提出具体的研究问题,省社联从中 定若干研究问题,明确调研专家,对在报送省委、省政府 导参阅的内刊上刊发的优秀成果进行立项奖励,项目负责 不受省社科基金其他在研项目限制,同一 申请人一年内 可奖励一次,对属于国家或省级项目的成果不计入奖励范 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专项:  由省委宣传部对 中特中心名义在三报一刊刊发文章的作者,进行省 科基金项目奖励;或对聘为特约研究员的人员给予省社科 基金项目奖励,受奖励人须以中特中心名义在三报一 发表 1 ( 1 ) 以上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可不 社科基金其他在研项目限制,同一 申请人一年内只可奖励 次,对属于国家或省级项目的成果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十条  委托项目和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后,由委托单位 或联合实施单位资助经费的,其经费先由委托单位或联合 施单位拨付至省社联资金账户,再由省社联拨付至项目责 单位

第十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江西省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金管理办法》  (赣社规字〔20222 ) 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  委托项目和专项研究项目的结项参照《江西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结项要求并 格执行。

第十  由省委宣传部审定结项的项目,先由项目立 项管部门呈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再由社科规划办根据省委 宣传部审定意见下发结项证书。


第十四条  由省社联审定结项的项目:先由委托单位 项目合实施单位或省社联立项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采 取免定或会议鉴定等方式,对申请结项项目进行初审,提 出结项等级建议,向社科规划办报送结项情况报告并由社划办复审,审核通过后下发结项证书。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社联社科 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