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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3-04-041425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实验设备管理,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设备是指用于教学或科研,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实验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一级管理职能部门;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为二级管理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实验设备的具体管理与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实验设备的管理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 实验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设备的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达到“优化配置,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及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目的。

第五条 各单位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所属单位的实验设备管理员(下统称管理员),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员的培养,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

第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定期总结评比,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评比结果纳入教学单位考核范畴。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管理混乱,甚至丢失,或因违反规章和操作规程而引起实验设备损坏,甚至发生重大事故者,追究使用者、管理人员及教学(科研)单位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章 实验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实验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执行。 新建或改建实验室所需的设备购置必须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校内外专家论证,报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八条 独立购置的单台(件)实验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进行申购;

第九条 凡单价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填报《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大型实验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选型论证。

第三章 实验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 实验设备购置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须做好验收记录,如实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的内容包括:

1)数量是否准确。

2)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

3)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4)附件及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等)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实训中心报告,由实验实训中心协调资产管理处及采购部门办理退货及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实验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大型实验设备验收报告》,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兼职人员成立专家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四章  实验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使用原则:

1)确保重点原则。设备使用过程中首先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其次满足社会服务等其他需要。

2)资源共享原则。全校的实验设备实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凡共用性强、使用率不高的实验设备,原则上不重复购置。

3)勤俭办学原则。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精打细算,能修旧利废的不再添新,能节约使用的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账物相符,使用单位应以实验室(科研中心)为单位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设备台账》,建立实验设备台账,实验实训中心配合资产管理处每年至少与各单位对账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实验实训中心,并重新委任新的管理员,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若因管理员变动,所在单位未能及时安排接任的管理员,或没有办交接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该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 对大型实验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开放运行、持证操作、有偿使用”,实现资源共享,以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七条 大型实验设备在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的有关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单、设备验收单、合同正本等)整理成卷交校档案室保存。使用单位若需借阅可到校档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实验设备的使用要进行全过程管理,由使用人员及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大型实验设备使用管理记录》。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实验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制度,加强防范,定期检查。

第五章 实验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二十条 实验设备管理人员是实验设备的维护、维修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实验设备日常保养、维护和校验工作,提高实验设备的性能及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实验指导教师自行维修实验设备,但在拆修前要熟悉实验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如没有把握,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实验设备无法修复或性能下降等不良后果。

第二十二条 需要协调外部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验设备,报修单位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并明确故障原因,由实验实训中心核实后报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

第二十三条 在质保期内的实验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取得联系,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实验设备的借出

第二十四条 校内实验设备的借用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由借用单位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设备借用登记表》,经借入、借出部门领导同意,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借用,大型实验设备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借入部门借用期间必须保持实验设备完好,按时归还。必要时借出部门应详细介绍使用方法或派技术人员随机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设备借出校外需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借出。借用单位应向我校出具书面借用函,指定经办人并开具介绍信,借用单位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设备借用登记表》,借出单位领导同意,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借出校外的实验设备归还时要检查完好状态,损坏须赔偿。学校视具体情况向借用单位收取一定实验设备使用费,使用费按实验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档次协商决定,费用由校财务处收取,并纳入当年的设备购置或维修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实验设备禁止外借。

第七章 实验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八条 实验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拨:

1)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或闲置不用而校内其他单位急需的,可在校内调拨使用。

2)因教学和科研计划变动,实验设备闲置不用,校内又无其他单位需要,但在校外能发挥作用的,可向校外做有偿、部分有偿调拨或捐赠。

第二十九条 校内调拨可以是原使用单位主动提出调出或是实验实训中心协调资产管理处直接调拨。调拨时,由调入调出双方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凡实验设备校外调拨,均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并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期内免税进口实验设备的校外调拨,必须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并办理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缴税款等手续后, 方可办理外调手续。

第八章 实验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二条 实验设备的报废处置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修旧利废,使实验设备发挥最大效益,杜绝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等正常运转。

第三十三条 凡申请报废的实验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实验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的。

2)实验设备使用年久或服役期满,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的。

3)实验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腐蚀严重,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的。

5)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的。

第三十四条 一般实验设备的报废,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废流程处理。大型实验设备(5 万元以上)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大型实验设备报废申请表》,实验实训中心协调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经实验实训中心及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折旧期内申请报废的实验设备,使用单位需向实验实训中心及资产管理处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导致实验设备损坏的,应追究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批准报废的实验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回收时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处置报废的实验设备,按照“公平、公正,多收残值”的原则进行,报废设备的残值如数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中截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