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设置暂行办法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进行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
实验室建设是指满足实验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供气、通风、空气净化、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设备和设施的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功能设计,负责实验室运行的审查评估、技术指导等。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的监督管理,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对实验室建设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功能布局方案。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场所使用性质。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施工监督,定期检查实验室运行情况。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计划审核、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等过程。
第九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新办专业;
2、目前实验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专业实验教学要求(开出率达不到 100%的)的实验室;
3、根据实验教学改革需要,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原则与程序:
1、实验室建设原则
(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教学实验室建设从满足教学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人才培养要求提出规划,应特别注意实验教学硬件平台及课程平台的建设。
(2)分步实施原则:建设经费分阶段投入,因此建设规划需要根据需求的轻重缓急,分年度列出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3)共同建设原则:教学实验室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争取校企合作、社会捐赠等各方面资助。
(4)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室建设规划在考虑满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兼顾科研、创新创业等需要,以及学校教学实验室整体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验室建成投入使用后,不仅要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服务,应利用资源优势,向全校学生、其他院校及社会开放。
(5)先进可行原则:学院要成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规划,并组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分阶段实施的建设规划。
(6)软硬件同步建设原则:学院在进行实验室硬件建设的同时,必须开发相应的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指导书,修改或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确保实验室硬件建设完成后,能立即为实验教学服务。
2、实验室建设程序
(1)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本科教学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论证后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2)收到各学院提交的《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审阅,汇总专家意见并反馈学院。
(3)学院根据反馈的意见及调研信息修改项目审批表,并将修改后建议书送实验实训中心。
(4)学校组织专家领导召开实验室建设审定会对建设规划进行评审。
(5)根据评审会议结果,提出建设计划,交由学校主管领导审阅、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6)组织实施。
(7)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审批及相关表格
凡申报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均要写出《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完成实验室现状分析、设备购置初步计划、实验项目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教学实验设备购置初步计划等。设备购置按《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申购,设备单价超过 5 万元以上,均要填写《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大型实验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
第十一条 经费及管理
1、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拨,学院配套建设经费应按时、足额打入学校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专用帐号,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2、学校经费与学院配套经费应统筹规划,制定完整的建设计划并严格执行。凡计划外购买的设备或其它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3、各学院每年 12 月份制定年底预算,包括实验室建设费用、实验室文化宣传费用、实验耗材等费用。
第四章 实验室项目变更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确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如需变更,须由项目所在学院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正式变更报告,详细阐述变更理由。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院所提交的变更报告,组织专家对变更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不能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照原项目计划执行;经专家评审可变更的项目, 如果变更金额在 10 万元以内,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变更后建设项目。
执行;经专家评审可变更的项目,如果变更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按变更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原有项目已经不合适教学要求,且变更方案不可行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取消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并收回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五章 实验室验收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完成后,由实验室建设项目小组组织对实验室进行验收。
学校将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对验收结果“优”、“良”的建设项目给予表扬;对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项目,要求学院根据专家意见继续改进建设;对验收结果为“整改”的建设项目,不能通过该次验收,要求学院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再次验收。
第十六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情况,将纳入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考评内容中,学校根据学院本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给予评定。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情况,将作为学院下一期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实验室验收后,所有资产设备录入台账,实验室不得在未向主管部门申请下变更或合并,如有需要变更或合并,需填写《实验室变更/合并申请表》,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搬动,搬定后涉及设备等有异动情况,需重新向部门提交《实验室设备台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要求各实验室工位数必须满足最大学生人数,实验室设备包括桌椅类教学设备不得随意变换使用地点。
第十九条 为更好创建整齐划一的实验室教学环境,要求各实验室设备设施要统一配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文化宣传建设需部门指定规划点,并将文化宣传方案提交于实验实训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布置张贴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张贴,做到统一规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职责
1、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2、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
3、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多少, 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4、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并有相应职称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职或兼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5、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有一定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