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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1-10-228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与评审,由主管部门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名义承担的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各级各类项目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江西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的总要求,以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为主线,鼓励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或校院合作,着力提升学校科技创新水平和经济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项目组织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各有关项目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申报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申报需要学校提出推荐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向科技处提供委托单位的文件。

第五条  合作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拨入(出)我校经费数量和时间、项目组成员、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各方权利义务后,方可以我校名义申报。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组织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二级学院、部或单位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教师申报。跨学科的项目可以由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申报。

(二)教师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地论证,规范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二级学院、部或单位初审后,报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

(三)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组织专家预评审及择优上报。经材料审查和专家预评审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淘汰:

1、申请人不具备该项目要求的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已用相同项目名称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内容申报并已获得其它立项的课题;

4、申请书填写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5、明显缺乏理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研究人员在同一年度参与同一级别、类型的课题超过3项者;

8、申报材料不全,经催告后仍未补全。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办理。

(六)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委托单位的意向协议报科技处审查,经学校原则同意后再和委托单位进一步协商经费、时间、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等具体问题。

(二)委托单位和学校正式签定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正式立项。

第八条  对获准立项的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项目承诺书报科技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二级学院(部)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合同实施,并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或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技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调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一)项目延期。课题组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需要延长时间时,课题组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科技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项目调整。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离职确需变更,负责人在离职前应与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协商处理课题后续事宜。校级课题项目组成员除非已离职,原则上不予以变更;市厅级以上课题如确需变更成员,课题组需提前6个月书面报告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由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与课题主管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项目终止。课题组因故要终止项目研究,须课题组提前6个月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清点手续,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若延期结题两年及以上,或连续两次未通过结题,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有权撤销项目,且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课题。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达标的项目,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暂时冻结项目经费。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结题或鉴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工作不得晚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年该类项目结题的最后期限;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技处或学校其他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纵向或横向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的要求办理结题、验收或鉴定等手续;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  校级课题负责人将课题相关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规格刊物(含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课题可免于评审、鉴定,直接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涉及到本课题的著作及论文等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及课题编号,否则不为该课题的验收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的经费使用参考《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资助经费的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其资助金额原则上参考课题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经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类课题的经费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课题主管部门已采用分期拨付课题经费的纵向课题及甲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经费的拨付及使用方式的横向课题,以课题主管部门和甲方的拨付方式为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要求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