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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管理员2021-09-098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依据新修订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科研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使教育科研更好服务我省教育决策与教育实践。

第三条 组织实施省教科规划课题,必须坚持正确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制订全省教育科学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指导制定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领导全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推广等工作。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本省范围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是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省教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科规划办设在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内。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应指定相应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教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受省教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校教育科研人员申报省教科规划课题,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对本校申报立项的省教科规划课题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省教科规划办对各设区市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置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根据本省教育决策需要,设置政策专项课题。

省教科规划课题实行高等学校与中小学分系列管理。高等学校系列设立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中小学系列设立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其中包括学科带头人专项课题和成果转化专项课题。

省教科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八条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采取自由申请,公开竞争,全省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中小学系列中设立的学科带头人专项课题,资助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级骨干教师等,基于本学科教学开展的有创新价值和引领作用的教育实践问题研究。成果转化专项课题资助基本完成基础研究、研究水平较高、研究成果丰富且有推广价值的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政策专项课题单独评审,或通过招标方式立项。

第九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鼓励以客观事实为研究对象、方法科学规范的研究。对已有明确结论或属明显重复性研究不予提倡。

第十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申请人应遵守宪法与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高校教育科研人员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小学教师等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需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省教科规划课题,须有两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只能同时申请一个省教科规划课题。在研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省教科规划课题。

课题申请人限填报一人。

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级骨干教师申报学科带头人专项课题。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由申请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各设区市和各高等学校将本地区(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省教科规划办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三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评审省教科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和资助课题并报送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省教科规划办应当将拟立项和资助的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和资助的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省教科规划课题,或者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省教科规划办根据具体情况,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成果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由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记录。省教科规划办适时对立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经费。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积极资助省教科规划立项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设区市或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研究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负责。省教科规划办可委托设区市科研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组织承办。

成果鉴定方式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

成果鉴定意见由同行专家(通常3-5名)集体签署。由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教科规划办发给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对教育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对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育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研成果,各级教育行政和教学研究部门、教育学术团体都应积极宣传推介,促使优秀成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行一次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获奖成果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教科规划办批准;省教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临近课题结题仍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科规划办可以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经获得立项的,由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课题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

省教科规划办公开通报批评被撤销课题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相应通告批评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课题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课题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