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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管理员2021-09-095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全面优化学术生态,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进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坚持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坚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坚持弘扬科学精神观、创新质量观、服务贡献观,以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鼓励加强学科前沿问题研究,鼓励积极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注重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思想理论支撑。

第三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结项等工作。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组织项目推荐、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推荐,提供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制定基地项目招标选题,制定项目管理细则,组织基地项目招投标、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推荐,提供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是指江西省教育厅面向(全省)高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基地项目。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点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发布,由基地组织公开招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2.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面向全省高校较高水平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②青年项目: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③专项任务项目:面向专门领域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以学校为单位区别其它项目单列申报。④委托项目:指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厅委托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进行单独立项、委托研究。一般项目选题由申请人根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五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每年申报1次,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一般项目限额指标由省教育厅综合各高校年度社科统计、申报情况、立项情况及以往项目结项情况、资助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基地项目限额指标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基地以往项目结项情况、资助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基地项目申报设课题指南,申报时按指南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名称。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事项,由省教育厅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六条  推荐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有利于推广使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3.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推荐项目的内容应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

4.申请人(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项目管理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推荐项目时须提供经费资助书面承诺。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6.不得通过变换项目管理单位,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推荐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

7.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凡在内容上与过往研究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评审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

8.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

第七条  项目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江西省内高校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能够履行项目研究职责,结项时能够提供标注项目来源的署名成果。

2.实行课题组申报制,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控制在7人以内。由项目负责人担任课题组长。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与项目最多1项,如有在研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推荐申请新项目(委托项目除外)。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推荐申请新项目。课题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如有在研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1项。

4.基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专项任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身份由省教育厅在申报通知中规定。

5.应用性研究项目,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一般项目推荐工作,重点基地具体承办基地项目推荐工作。不受理个人自荐或其他形式的推荐。项目推荐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课题组成员均应在《申请评审书》上签字,不得代签。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送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基地项目《申请评审书》送重点研究基地审核。

2.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重点基地根据省教育厅推荐通知确定的限额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组织校内推荐工作,并对拟推荐的项目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重点基地应在推荐的《申请评审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将《申请评审书》、加盖公章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公示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送省教育厅指定地址。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评审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之规定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类评审原则,交由项目所属学科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一般项目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轮评审方式进行,基地项目直接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网络评审采取匿名评审方式进行。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省教育厅根据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涵盖的学科专业领域,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更新完善专家库。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网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单位(不含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或与高校社科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

3.建立专家信誉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主动报告回避情况。省教育厅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对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专家零容忍,直接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使用。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按照推荐项目的类别、学科组别、高校类型以及综合网络评审评分等情况,筛选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