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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管理员2020-09-012377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根据教育部2017216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41号),结合我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并按录取通知书和所附《新生入学须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以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手机信息的形式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校时由相关学科部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高考成绩、档案情况、身体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发现录取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科部提出意见,学院核实后,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中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三条  学院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如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以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该生即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新生由于参军、身体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转为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次注册的学籍有效期为一个学期。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报到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日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并办理学院规定的入学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以招生时公布的为准)。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的学生,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八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另因休学进行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十年。

    第六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者,应于每学期初第一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业延期修读计划;毕业年级的学生要求延长学习年限者,最迟应于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业延期修读计划,经教务处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结业生离校。

    第七条  本科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班级活动等各个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于开课初告知全体学生共同执行;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列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内容,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科部反映,并于课程教学结束时,将考勤登记表连同学生成绩表一起送交学科部。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班级活动等,每天按五学时计算。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应附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请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由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五天的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三天以上的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和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当存学生工作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按第十七条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具体形式有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操作和技能测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考核,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学科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达到或超过60分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或设计、出勤、学习态度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为40%50%。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低于60分或被评定为不及格,则考试课程以实际分数记,考查课程以“不及格”记,并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达到和超过60分或及格标准的,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其中考试课程以“60”分作第二次记载,考查课程以“及格”作第二次记载。补考成绩低于60分或及格标准的,该门课程以“补考不及格“作第二次记载,且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最后在毕业前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生清理性补考。

    学生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取消其正常补考机会,该课程直接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数。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环节的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申请,参加相关实践环节的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科部申请缓考,经学科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为“缓考”,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和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处理。

(三)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第十三条  增设课外创新技能培养与社会实践课,学生必须修满8学分方可毕业。学生通过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技训练、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学术报告或讲座、发表论文及专利、技能培训、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等途径取得学分,经学院认定,符合认定资格的则取得该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

二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对应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0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对于在我院就读并取得相应学分,因其他原因办理了注销学籍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后可直接获得学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应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经学院审定,学生符合条件进行创业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被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向所在学科部书面申请,由学科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可申请两次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其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收到休学通知后三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对其没有管理责任,对其发生的任何事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回家和返校的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科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学科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科部核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一般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尚未进入二年级学习的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科部和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在同学历层次的同类专业中转换专业一次:

(一)有客观依据可以证明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如市级以上专业竞赛成绩证明或获奖证书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者。

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学习,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对经院长办公会决定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将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分别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江西省教育厅确认。

  (四)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对经院长办公会决定通过的转学学生名单将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  退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读期间屡次出现留降级情况,且达到退学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因病休学经体检复查不合格且不宜继续坚持学习的(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上述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务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要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后可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部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其重点放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与毕业资格审定同时进行,学生毕业以后不再补授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生效。

第三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发现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每年七月发放。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则认定为不能在学制标准年限内毕业。不能在学制标准年限内毕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延长学制,如在延长学制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其它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