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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20-09-01939

赣科师理发[2011]21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保证校内举办的各种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场纪律

(一)学生一律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学生证或考试证)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二)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考点主考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缺考论处。

(三)学生参加闭卷考试时,除发给的试卷、稿纸和该科目考试所规定的用具外,凡有存储或录放、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录放音机、MP3、电子记事本、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以及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均不得携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放在指定位置。凡被允许使用的计算器、计算尺、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且不得互相借用。

(四)学生考试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答卷,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专业和班级。并使用统一发放的答卷纸(或答题卡)和草稿纸,不得另用其它纸张。装订成册的考试试卷及答题纸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五)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时,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题纸的放置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经完成的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应朝下放置。

(六)学生在考试时若有问题,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问题。                  

(七)学生在考试时,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考场,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陪同。

(八)开考后半小时学生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试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原位坐好,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认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进考场后在开考前不按规定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录放音机、MP3、电子词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以及通讯设备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过程中说话、左顾右盼,或以动作、表情示意向其它考生传递信息;

4.使用非本场考试专用的答题纸;

5.私自将考场多余的答题纸带出考场;

6.离开考场时将题卷或答卷带出;

7.考试结束时拖延交卷;

8.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教师报告;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时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翻看书籍、笔记本、资料,开卷考试时交换书籍、笔记本、资料;违反考场规定使用录放音机、MP3、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考场禁用器具;接听或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

2.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图文信息;

3.传递纸条或试卷;

4.偷看他人答卷,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5.为窥看者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6.利用上厕所或其它被允许暂离考场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7.参与协同作弊;

8.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答卷姓名、学号等,将他人答卷占为己有或在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

3.故意销毁试卷、答或考试材料;

4.考试作弊被发现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

5.组织作弊;

6.屡教不改,第三次作弊;

7.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该当场指出,终止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考试,并按监考和巡考的有关规定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学生姓名、学号和违纪事实情况,由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至少两人签名确认。同时要求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名,没收其作弊工具。学生须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简要写明情况,并签字。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学生试卷、作弊材料、作弊工具及《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并送交考场办公室(教务处考务科)

(二)教务处及时将学生考试违纪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科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科部签署处理意见后交教务处考务科。

(三)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凡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注明“违纪”字样,根据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严重舞弊”字样,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科部进行调查后向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召开部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教务处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部并向全院通报,学生工作部(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完成处分决定书的送达程序。

四、学生权益

学生有权监督、检举不负责的考务人员和违反监考守则或阅卷规则的教师,以及违纪或作弊的同学。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学生申诉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